《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下面,就快和360常識網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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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30天后一方不去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滿了一方不去,在冷靜期后的30天,對方一直沒去,就會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確實與對方沒有感情了,非常堅定想離婚,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通過司法的手段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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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30天后一方不去能離婚嗎
不能。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種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協議離婚需要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申請離婚登記后,有一個30天的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如果冷靜期過后,雙方未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因此,如果協議離婚冷靜期過后一方不到場,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此外,辦理協議離婚的時間和地點也有規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居民可以到雙方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公民在異地居住滿一年以上,還可以異地申請訴訟離婚,具體需要咨詢當地人民法院。總之,協議離婚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以確保離婚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當事人應該充分了解離婚的法律后果,并謹慎考慮是否決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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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一般流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