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個月是不可以提前的,離婚緩沖期冷靜期的時間是三十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下面,就快和360常識網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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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在民政局系統能查到嗎?
可以。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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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算節假日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節假日并不影響冷靜期的計算。也就是說,即使在節假日期間,離婚冷靜期仍然會正常計算。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如果遇到節假日,冷靜期會順延到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繼續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內需要撤回離婚申請,應當在冷靜期內或者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回手續。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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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30天。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