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不用申請,這是法律在協議離婚中設置的期限。離婚冷靜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下面,就快和360常識網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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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回家拿東西違法嗎
拿個人生活用品不算法。
如果是您個人財產,先協商進行處理。冷靜期還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您有權回家拿屬于自己的東西。
離婚后,一方可以回家拿東西,但是應該遵守一定的禮儀,尊重對方的權利,不要越界。一般來說,一方可以拿自己的個人物品,如衣服、化妝品、書籍等,但是不能拿共同財產,如家具、電器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此外,一方回家拿東西時,應該尊重對方的隱私,不要搜索對方的個人物品,也不要損壞對方的財產。最后,一方回家拿東西時,應該盡量避免與對方發生沖突,以免影響雙方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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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要分開生活嗎?
看個人意愿。
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是否需要生活在一起,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協議離婚本身就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設立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遞交了離婚協議書以后的30天之內,任何一方反悔離婚的,都能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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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3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30天。冷靜期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屆滿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冷靜期最后一天。冷靜期最后一天,可受理當事人的撤回申請,但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