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30天以后的30天內需雙方到場申請離婚證,如果一方不到,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即協議離婚失敗。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下面,就快和360常識網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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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30天后晚幾天再去可以嗎?
可以。
根據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的新規定是在協議離婚中增設了一個離婚冷靜期的制度。《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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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離婚冷靜期過后自動離婚嗎
不會。
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審查完畢后,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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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
1、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綜上所述: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攜帶雙方的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以及雙方的離婚協議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如果是指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攜帶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