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30天的計算方式如下,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后30日內為離婚冷靜期,冷靜期30日屆滿后,夫妻雙方應當在30日內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下發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下面,就快和360常識網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吧!

1
離婚冷靜期是要去兩次民政局嗎?
離婚冷靜期去兩次民政局才能離婚,前提條件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構才能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
離婚冷靜期是從預約開始算還是辦理時開始算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新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其中,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3
離婚需要哪些證件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復印件一份(原件也帶上)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